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于2022年8月 17日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42.21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86元,共计募集资金79,81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19.27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9,292.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39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桐庐紫光水务有限公司、青田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项目用于提升公司环保研发实力、污水处理技术水平、拓展其在环保领域碳中和革新技术,在关键技术创新、装备研发、成果转化及工程应用上树立行业标杆,主要与公司环保节能相关,并不产生直接的新增收入和利润,故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改善公司的节能环保,能够间接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为长期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智慧水务项目,用于建立水务智慧运行管理平台,加强生产运行监控、精细化管理、辅助生产决策、降低运行成本,并不产使工作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环保工程,进一步防范运行风险。
经公司2022年11月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低碳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省环保集团生态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