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本案是以会销模式向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推销自身商品的典型案件,案件来源于媒体跟踪曝光,该局及时跟进查处,督促当事人退还中老年购买商品的投资款项35万余元,有效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同时,通过媒体对该案的跟踪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专注,成都市工商局、食药监局联合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晚霞消费维权”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了中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当事人陈敏根据他人介绍,在多次实地考察了解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莱健”黑茶入会模式(“电子商务+互助式营销”模式吸纳人头购茶入会)基础上,通过电子商务购物平台注册取得cm8866的ID账号,汇入32100元购茶款到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以等值购茶款转化为电子货币形式用于网上下单认购“华莱健”黑茶环保工程,取得会员资格。随后,当事人分别给文芳、唐世乾、李杰介绍了“华莱健”黑茶的推广模式和奖金级别制度,文芳、唐世乾、李杰以当事人作为加入“华莱健”黑茶的介绍人,网上认购“华莱健”黑茶并加入到推广团队之中,此时当事人在完成购买任务后,成为消费组组长,获互助奖返利800元。当事人的消费组组员文芳、唐世乾、李杰又发展罗志曦、王光琴等加入“华莱健”黑茶的推广团队,文芳、唐世乾、李杰各自完成“华莱健”黑茶购买任务,也成为消费组组长,获互助奖返利800元。当事人消费小组成员累计销售“华莱健”黑茶8套,完成业绩39840元,当事人进入经营组成为经理一级茶商,获返利5000元。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在指定网站认购商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29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24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5000元,处罚款240519元。
案件评析:随着电子商务网络化不断兴起发展,一些新的违法行为不断衍生,网络监管已然成为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案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隐蔽性,当事人发展会员均是通过网络进行,并且相互间都有各自的登陆账户和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调查取证难。泸州市工商局通过深入剖析和对线上线下大量证据的搜集,揭露了当事人从事网络传销的行为本质,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及时查处,有力的震慑了违法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当事人四川众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权利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2015年1月,其在离职时擅自将权利人技术图纸带出。同时,其通过工资报酬等方式利诱权利人职工蒋林以QQ邮箱方式,获取了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图纸、参数、投标文件、垃圾站维修方案、客户资料等信息,并以此开展客户售后维修服务、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向权利人职工蒋林发放了23万元的工资等款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24日,德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载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投标文件、垃圾站维修方案及客户信息等资料返还权利人,处罚款150000元。
案件评析: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以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培育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自觉性、提高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加强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与案件查处,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得历史性突破。本案看似是权利人“另起炉灶”,实际是与在职员工“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的一起侵权案件。德阳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本案的成功查处,切实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住户入户门安装“美心牌”甲级防盗门。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当事人私自更换价格更加低廉的“美心牌”丁级防盗门,且未主动向购房户告知真实情况。经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核实,“美心牌”甲级和丁级防盗门区别主要是钢板的厚度不同,每樘之间的价差为38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并销售229樘“美心牌”丁级防盗门,共获利870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3日,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取得购房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违法所得87020元的防盗门差价予以退回,处罚款87020元。
案件评析:该案是典型的消费欺诈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理方式妥当。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查处的同时,通过多方协调,促使当事人将多收的87020元防盗门差价退还给了购房户,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民利、化解了民怨,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2016年4月,五通桥区勤丰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因使用四川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导致生姜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情况,随即向五通桥区农业局进行投诉,同时向区法院申请索赔主张。6月,区农业局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向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区法院以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与生姜减产无直接关系为由,未支持社员的索赔主张。2016年8月,合作社社员在维权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接报后,乐山市工商局通过“诉转案”程序,立即予以立案调查。经委托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同批次“益地”聚态蛋白液肥18kg装446桶进行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6日,乐山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罚款56196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乐山市工商局立足职能,从维护姜农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找准新的突破口,从产品质量入手,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成功促成了当事人与合作社30多名社员达成100万元的经济补偿协议,彰显了工商部门“红盾护农”的决心。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6日开始在淘宝网从事服装经营活动,店铺域名: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店铺钻石等级,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利用金手指第三方软件进行刷单,虚假制作销售数量,提升自身商业信誉。至案发止,当事人已对该网店虚假制作销售量约700单次,而实际销售量仅为33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
案件评析: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店、微商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一大趋势。网络交易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逐利益,虚构交易量的刷单行为,已经成为网店经营者增加自己网店等级的一个手段,在获得不法利益的同时也丧失了诚信,严重损害了网络交易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类型新颖,在执法领域有新突破,体现了工商行政执法新理念、新思路,践行了“公平正义、服务发展、依法行政、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
【案情简介】2016年5月26日,当事人取得邻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为《邻水县2016年秋-2017年春防近视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6月17日,当事人与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邻水县2016年秋-2017年春防近视学生作业本采购合同》,并于7月22日开始进行课业簿册配送。截至案发,共计配送课业簿册52.2万本,货值金额13.4余万元。9月12日,经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上述课业簿册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6日,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案件评析:教育行业商品,基本上是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商品在流通环节不进入实体交易市场、不上柜台,仓储发放时间短,采用传统的市场随机抽查等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本案中,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积极作为,通过收集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教育部门大宗采购等信息,采取协育部门,联系检测机构迅速组织抽检等举措,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加强重点教育商品监管,有力保护了教辅材料用材安全。
【案情简介】2015年6月起,当事人开始从事钢材销售经营业务,其主要通过在市场上联系钢材产品买家后,根据买家的购买需求和标准,组织货源进行销售。2016年10月,当事人与达州市宏鑫建材厂负责人诸兴建建立业务联系,于11月29日以2660元/吨的价格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购进6个批次Φ8mm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后,直接销售到达州诸兴建的钢材加工厂,销售价格267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445569.6元。经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鉴定6个批次的热轧带肋钢筋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13日,达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处罚款270000元。
案件评析:钢材是工程建造中的重要用材,劣质钢材的使用会给建筑物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案是落实全省打击违法“地条钢”重要工作部署,在全省钢材市场“拉网行动”期间,查处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大要案件,通过工商部门主动作为,切实防止了不合格钢材流入市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当事人系二级甲等医院,其在患者就诊前,要求在医院首次办理就诊卡的患者,必须缴纳1.00元/人的就诊卡费,才能接受医生诊疗、辅助检查的相关医疗服务。从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当事人共对首次办理就诊卡的患者30002人收取就诊卡费30002元。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中,关于“凡患者到各医疗机构就诊时,首次办理就诊卡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的文件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0日,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2元,处罚款30002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理应具有救死扶伤、造福大众的社会属性,其在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收费的情况下,仍继续收取每位患者首次就诊卡费,单次金额虽小,但涉及面广,人数众多,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借“红盾春雷行动2017”之势及时进行处置,切实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医疗行业的收费行为。
【案情简介】自2014年7月1日起,当事人面向社会开始发行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学生卡,爱心卡和敬老卡,除爱心卡首次办卡免收押金外,其他的普通卡、学生卡、敬老卡都收取了20元/卡的押金。当事人收取20元/卡的押金标准是当事人开会讨论,根据成本核算标准和周边城市公交IC卡收取押金标准来制定执行的,且无法提供收取押金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时,消费者在办理公交IC卡时,当事人出具了持卡凭证,持卡凭证背面印有《眉山市城市IC卡客户协议》,上面载明有“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IC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IC卡卡片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城市公交IC卡”达成如下协议:三、乙方应妥善保管城市公交IC卡及《持卡凭证》,遗失和人为损害(非IC卡自身故障)责任自负,甲方概不退还押金和卡内剩余金额。”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3日,眉山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公用企业提供的是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情况下,擅自设立IC卡押金收取标准,是典型的滥收费用行为。同时,其在持卡凭证上利用格式合同占有消费者合法资金,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查处,眉山市工商局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根据卡片发行成本重新核定IC卡押金收取标准并对IC卡押金进行调整,有力保护了老百姓在民生领域的合法权益。 (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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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在线日,在绵阳召开的四川省“红盾春雷行动2017”总结会上,公布了“红盾春雷行动2017”十大典型案件。看看这些案件,哪些发生在你身边?
【案情简介】2016年8月开始,当事人从北京购进香港回归二十周年“至尊钞王”、“抗战70周年邮票纪念币”、“世界纸币全鉴”三种收藏邮币,在其经营场所内主要针对中老年人开展收藏品销售活动。为更好地开展收藏邮币销售业务,取得购买者的信任,当事人联系广告公司虚构“省级文明单位”、中华文化促进会授予成都金典收藏有限公司“委员单位”、“文化收藏协会直属评估鉴定机构”、“四川省第一文化艺术品指定拍卖转介交易所”等虚假内容的牌匾(横幅)悬挂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收藏银币62套,经营额605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以会销模式向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推销自身商品的典型案件,案件来源于媒体跟踪曝光,该局及时跟进查处,督促当事人退还中老年购买商品的投资款项35万余元,有效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同时,通过媒体对该案的跟踪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专注,成都市工商局、食药监局联合开展了为期100天的“晚霞消费维权”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了中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当事人陈敏根据他人介绍,在多次实地考察了解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莱健”黑茶入会模式(“电子商务+互助式营销”模式吸纳人头购茶入会)基础上,通过电子商务购物平台注册取得cm8866的ID账号,汇入32100元购茶款到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以等值购茶款转化为电子货币形式用于网上下单认购“华莱健”黑茶,取得会员资格。随后,当事人分别给文芳、唐世乾、李杰介绍了“华莱健”黑茶的推广模式和奖金级别制度,文芳、唐世乾、李杰以当事人作为加入“华莱健”黑茶的介绍人,网上认购“华莱健”黑茶并加入到推广团队之中,此时当事人在完成购买任务后,成为消费组组长,获互助奖返利800元。当事人的消费组组员文芳、唐世乾、李杰又发展罗志曦、王光琴等加入“华莱健”黑茶的推广团队,文芳、唐世乾、李杰各自完成“华莱健”黑茶购买任务,也成为消费组组长,获互助奖返利800元。当事人消费小组成员累计销售“华莱健”黑茶8套,完成业绩39840元,当事人进入经营组成为经理一级茶商,获返利5000元。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在指定网站认购商品,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29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24日,泸州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5000元,处罚款240519元。
案件评析:随着电子商务网络化不断兴起发展,一些新的违法行为不断衍生,网络监管已然成为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案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隐蔽性,当事人发展会员均是通过网络进行,并且相互间都有各自的登陆账户和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调查取证难。泸州市工商局通过深入剖析和对线上线下大量证据的搜集,揭露了当事人从事网络传销的行为本质,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及时查处,有力的震慑了违法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当事人四川众联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权利人德阳旌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2015年1月,其在离职时擅自将权利人技术图纸带出。同时,其通过工资报酬等方式利诱权利人职工蒋林以QQ邮箱方式,获取了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图纸、参数、投标文件、垃圾站维修方案、客户资料等信息,并以此开展客户售后维修服务、工程投标等经营活动,从而获取经济利益,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向权利人职工蒋林发放了23万元的工资等款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1月24日,德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将载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投标文件、垃圾站维修方案及客户信息等资料返还权利人,处罚款150000元。
案件评析: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以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培育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自觉性、提高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加强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与案件查处,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得历史性突破。本案看似是权利人“另起炉灶”,实际是与在职员工“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的一起侵权案件。德阳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本案的成功查处,切实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售房过程中,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住户入户门安装“美心牌”甲级防盗门。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当事人私自更换价格更加低廉的“美心牌”丁级防盗门,且未主动向购房户告知真实情况。经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核实,“美心牌”甲级和丁级防盗门区别主要是钢板的厚度不同,每樘之间的价差为38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并销售229樘“美心牌”丁级防盗门,共获利870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3日,广元市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取得购房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违法所得87020元的防盗门差价予以退回,处罚款87020元。
案件评析:该案是典型的消费欺诈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理方式妥当。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查处的同时,通过多方协调,促使当事人将多收的87020元防盗门差价退还给了购房户,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民利、化解了民怨,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2016年4月,五通桥区勤丰生姜专业合作社30多名社员因使用四川乐山邦尔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益地”聚肽蛋白液肥,导致生姜出现烂根、烂茎、裂痕等情况,随即向五通桥区农业局进行投诉,同时向区法院申请索赔主张。6月,区农业局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向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区法院以当事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与生姜减产无直接关系为由,未支持社员的索赔主张。2016年8月,合作社社员在维权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向乐山市消委会投诉。接报后,乐山市工商局通过“诉转案”程序,立即予以立案调查。经委托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同批次“益地”聚态蛋白液肥18kg装446桶进行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12月26日,乐山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化肥446桶,罚款56196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乐山市工商局立足职能,从维护姜农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找准新的突破口,从产品质量入手,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成功促成了当事人与合作社30多名社员达成100万元的经济补偿协议,彰显了工商部门“红盾护农”的决心。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6日开始在淘宝网从事服装经营活动,店铺域名: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店铺钻石等级,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利用金手指第三方软件进行刷单,虚假制作销售数量,提升自身商业信誉。至案发止,当事人已对该网店虚假制作销售量约700单次,而实际销售量仅为33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7日,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
案件评析: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店、微商蓬勃发展,网络交易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一大趋势。网络交易产生巨大利益的同时,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逐利益,虚构交易量的刷单行为,已经成为网店经营者增加自己网店等级的一个手段,在获得不法利益的同时也丧失了诚信,严重损害了网络交易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类型新颖,在执法领域有新突破,体现了工商行政执法新理念、新思路,践行了“公平正义、服务发展、依法行政、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
【案情简介】2016年5月26日,当事人取得邻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确定为《邻水县2016年秋-2017年春防近视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6月17日,当事人与邻水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签订《邻水县2016年秋-2017年春防近视学生作业本采购合同》,并于7月22日开始进行课业簿册配送。截至案发,共计配送课业簿册52.2万本,货值金额13.4余万元。9月12日,经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上述课业簿册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6日,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案件评析:教育行业商品,基本上是通过政府招投标采购,商品在流通环节不进入实体交易市场、不上柜台,仓储发放时间短,采用传统的市场随机抽查等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本案中,广安市邻水县工商质监局积极作为,通过收集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教育部门大宗采购等信息,采取协育部门,联系检测机构迅速组织抽检等举措,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加强重点教育商品监管,有力保护了教辅材料用材安全。
【案情简介】2015年6月起,当事人开始从事钢材销售经营业务,其主要通过在市场上联系钢材产品买家后,根据买家的购买需求和标准,组织货源进行销售。2016年10月,当事人与达州市宏鑫建材厂负责人诸兴建建立业务联系,于11月29日以2660元/吨的价格从山西翔天钢铁有限公司购进6个批次Φ8mm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后,直接销售到达州诸兴建的钢材加工厂,销售价格2670元/吨,销售金额共计445569.6元。经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测,鉴定6个批次的热轧带肋钢筋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2月13日,达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166.88吨,处罚款270000元。
案件评析:钢材是工程建造中的重要用材,劣质钢材的使用会给建筑物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案是落实全省打击违法“地条钢”重要工作部署,在全省钢材市场“拉网行动”期间,查处的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大要案件,通过工商部门主动作为,切实防止了不合格钢材流入市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当事人系二级甲等医院,其在患者就诊前,要求在医院首次办理就诊卡的患者,必须缴纳1.00元/人的就诊卡费,才能接受医生诊疗、辅助检查的相关医疗服务。从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当事人共对首次办理就诊卡的患者30002人收取就诊卡费30002元。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就诊卡收费的通知》中,关于“凡患者到各医疗机构就诊时,首次办理就诊卡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的文件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0日,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2元,处罚款30002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理应具有救死扶伤、造福大众的社会属性,其在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得收费的情况下,仍继续收取每位患者首次就诊卡费,单次金额虽小,但涉及面广,人数众多,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借“红盾春雷行动2017”之势及时进行处置,切实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医疗行业的收费行为。
【案情简介】自2014年7月1日起,当事人面向社会开始发行公交IC卡,分为普通卡,学生卡,爱心卡和敬老卡,除爱心卡首次办卡免收押金外,其他的普通卡、学生卡、敬老卡都收取了20元/卡的押金。当事人收取20元/卡的押金标准是当事人开会讨论,根据成本核算标准和周边城市公交IC卡收取押金标准来制定执行的,且无法提供收取押金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同时,消费者在办理公交IC卡时,当事人出具了持卡凭证,持卡凭证背面印有《眉山市城市IC卡客户协议》,上面载明有“眉山市展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IC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IC卡卡片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城市公交IC卡”达成如下协议:三、乙方应妥善保管城市公交IC卡及《持卡凭证》,遗失和人为损害(非IC卡自身故障)责任自负,甲方概不退还押金和卡内剩余金额。”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13日,眉山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公用企业提供的是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情况下,擅自设立IC卡押金收取标准,是典型的滥收费用行为。同时,其在持卡凭证上利用格式合同占有消费者合法资金,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本案查处,眉山市工商局及时纠正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根据卡片发行成本重新核定IC卡押金收取标准并对IC卡押金进行调整,有力保护了老百姓在民生领域的合法权益。 (记者 刘佳)